关于违反工作规定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市工作的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违反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和其他关于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镇(办)(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第四条对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作的日常指导和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第六条行政机关违反规定,未建立健全下列制度、机制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属性确定制度;

(二)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三)社会评议制度;

(四)工作考核制度;

(五)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六)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工作制度;

(七)工作其他制度机制。

第七条行政机关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方式、程序、时间公开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指南的;

(三)违法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交的申请不依法受理或在法定答复期限内不予答复的;

(五)收到不履行义务的投诉、举报,不积极办理的;

(六)未按时公布工作年度报告的;

(七)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八)违反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违反工作规定责任追究办法》(汉政办发〔2011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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