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突出问题专项检查暨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扫街行动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局内各股室

按照部、省有关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工作安排,局近期印发了《关于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突出问题集中整治百日行动的通知》(2023〕140号),要求单位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发布的《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要求,组织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集中开展一次安全检查。近日,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印发了《全市城镇燃气安全“大起底”排查整治“扫街”行动工作方案》和《关于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扫街行动明察暗访的通知》,要求各行业部门迅速组织相关业务骨干成立本行业领域“扫街”行动督导组,同步对本行业领域内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扫街”行动开展抽查检查。为切实做好两项专项整治行动,局决定在全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突出问题专项检查暨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扫街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23年10月30-11月30日,为期30天。

二、重点排查整治内容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领域突出问题排查整治情况

1是否存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作业人员未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即上岗作业的情况;

2是否存在危险货物运输罐车罐体未经专业机构检测合格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情况;

3、是否存在常压液体罐车罐体运输介质超出适装介质范围或超过核定载质量载运、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等情况;

4、是否存在运输剧毒化学品和爆炸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含罐式挂车)在消除危险货物危害前到不具备危货车辆维修条件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等情况;

5、是否存在4.5吨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不具备经营资质违法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情况;

6、是否存在对查实的重大安全隐患,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罚并督促企业限期改正等情况

(二)涉燃气动力营运车辆突出问题排查整治

1、是否存在涉燃气动力营运车辆(营运客车、公交车、出租车、驾培车辆等,以下简称涉燃气动力营运车辆)逾期未检验、逾期未报废情况;

2、是否存在涉燃气动力营运车辆车用压缩天然气瓶逾期未检验及超过使用寿命等情况(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规定:车用压缩天然气瓶检验周期为3年,即每三年对车用气瓶检验一次,出租车使用的车用压缩天然气瓶使用时间为最长8年);

3、是否存在涉燃气动力营运车辆违规安装移动式压力容器,未及时办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或注销手续等情况。

三、排查整治方式

(一)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队具体负责,明确包抓领导,此项工作联络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罗鸿儒。有关工作要求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督导检查工作要点》(见附件),重点抽查检查辖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是否落实“六查”规定(一查企业是否上台账,二查企业是否进系统,三查是否已经开展现场检查,四查现场检查质量,五查问题隐患闭环整改情况,六查安全教育宣传情况),并对检查发现问题现场交办督促闭环整改到位。

(二)重点包抓辖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属地监督管理责任和安全检查工作,同时对辖区涉燃气动力营运车辆不定期开展抽查检查;交通运输综合执法负责辖区道路危险货物过境运输车辆的执法检查工作,加大对4.5吨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不具备经营资质违法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为的查处力度,同时负责组织开展辖区涉燃气动力营运车辆抽查检查。县交通运输局侯文军副局长为牵头领导,对辖区两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任务负总责,利用驻点驻企、燃气安全专项检查等各项工作机制,统筹调度各单位力量,并明确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工作联络、信息报送等具体工作,及时组织开展辖区范围内的专项整治包抓检查。

(三)开展检查验收。单位要按照市、县城镇燃气安全“大起底”排查整治“扫街”行动工作安排,每周定期对辖区企业进行检查抽查,发现问题、落实责任、立行立改。同时,按照省厅《关于提供“百日行动”调研资料的通知》要求,请各单位于113日前完成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突出问题专项检查工作,并向市局报送检查工作情况及相关资料1125日前,要督促指导相关隐患问题企业完成整改销号工作,对交办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验收,最终形成专项检查工作总结,由联络员负责报送市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切实提高防范化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站位和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开展两项专项整治行动的必要性、紧迫性,提高抓实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按照既定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倒排工期,挂图作战,对重点企业、薄弱环节做到心中有数,及时研究解决排查整治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隐患,确保两项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宁可向前一步形成交叉,也不能退后一步留下盲区”的理念,知责明责、履职尽责。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要按照“百日行动”工作任务清单尽快细化明晰责任职责分工,立即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工作,以后每周五前由联络员将本检查工作情况及时报送市局;11月5日前要完成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突出问题专项检查工作;11月25日前完成专项检查整改落实情况验收工作,并对涉燃气动力营运车辆安全整治情况同步开展抽查验收县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突出问题集中整治“百日行动”联络人主要负责专项检查工作联络、信息报送等事宜。各单位排查发现违法违规运输醇基燃料等问题的,要及时对相关经营者依法处置;对检查发现的用户端在用的燃气具及配件质量问题、违规使用醇基燃料等问题,要及时分别移市场监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倒查生产、经营环节责任,由其进行溯源治理。

(三)严格规范执法。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要对排查治理不认真、责任措施不落实、重大隐患整改不及时、违法违规违法行为等突出问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确保问题不查清不放过、整改不到位不放过,责任不落实不放过,坚决防范遏制各类伤亡事故发生,确保我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在两项专项整治期间查处的典型执法案例,要及时向市局报送。典型执法案例要按照基本案情、法律依据、处理结果三部分内容提供,案例中涉及违法违规的单位名称要依法公开(每篇典型执法案例基本案情描述约200字左右)。

(四)加强督促指导。局将根据抽查情况,采取约谈、通报等形式,对排查治理走过场、走形式,企业安全责任、整改措施和相关要求未落实到位等典型问题进行严肃查处、公开曝光,并按有关规定通报政府要求严格追责,确保排查整治取得实效。

附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督导检查工作要点

交通运输局

2023年10月30

附件

全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督导检查工作要点

一、督导检查县区交通运输局主要任务

(一)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制定、落实两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方面情况,是否已组织开展整治工作;

(二)是否落实“六查”规定:

一查燃气运输企业是否上台账

二查燃气运输企业是否进系统

三查县区交通运输局是否已经开展现场检查

四查现场检查质量

五查问题隐患闭环整改情况

六查安全教育宣传情况

(三)县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道路运输安全执法监督工作开展情况,是否存在弄虚作假、不严不实的情况。

二、督导检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主要内容

企业资质方面:

1、查看企业自有专用车辆达( 挂车除外) 5 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达( 挂车除外) 10 辆以上。

2、查看专用车辆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是否正常

3、专用车辆是否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4、查看是否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

5、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 20辆( 含) 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 1.5 倍数量为 20 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 10辆( 含) 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 1.5 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停车场地是否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

6、是否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从业人员:① 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②专用车辆的驾驶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③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应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且合法有效。

7、是否具有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①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包括是否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两类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到期前3个月,可向属地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②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③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

④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⑤ 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⑥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⑦安全生产作业规程

⑧ 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

⑨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8、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经营相关业务。

9、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应符合如下规定:

①未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交拟投入专用车辆、设备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与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情况;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等有关情况。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

②已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10、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应当提交拟聘用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已聘用的应当提交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以及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车辆资质方面:

1、专用车辆是否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相关道路运输证。在对挂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和年度审验时,应当查验挂车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件。

2、是否存在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3、是否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技术等级应达到一级。危货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4、是否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实行一车一档。档案内容应当主要包括:车辆基本信息、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车辆维护和修理(含《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车辆主要零部件更换、车辆变更、行驶里程、对车辆造成损伤的交通事故等记录。档案内容应当准确、详实。

5、是否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含罐式挂车)在消除危险货物的危害前,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

人员资质方面:

1、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等从业人员是否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相关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

2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并有培训记录。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保存至相关从业人员离职后12个月,定期安全教育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卫星定位动态监管方面:

1、是否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

2、专用车辆是否按规定配置车载卫星定位系统终端

3、是否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并接入联网联控系统

4、是否按规定通过车载卫星定位系统对从事运输业务的专用车辆进行全程监控

5、是否按规定如实填写车载卫星定位系统监控记录

6、是否按规定对专用车辆超速行驶、偏离行驶路线、违规停车纠正进行警告处置

7、是否在车载卫星定位系统终端设备故障情况下,企业仍然安排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8、是否建立并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高于90%

规范服务方面:

1、未超出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未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

2、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3、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没有夹带危险品,未将危险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4、委托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

5、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移动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的,或超过核定载质量载运危险货物的

6、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运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7、按照要求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相关设备进行检查和记录

8、按照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9、使用检验合格或者未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三、交通运输执法部门路面检查内容

车辆资质方面:

1、车辆道路运输证是否有效

2、是否按照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为

3、是否属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4、是否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

人员资质方面:

驾驶员及押运员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是否有效;驾驶员及押运员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是否具有相应从业资格类别

卫星定位动态监管方面:

1、是否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并按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至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

2、是否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

规范服务方面:

1、是否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2、是否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3、是否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是否处于关闭状态

4、是否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5、是否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是否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是否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卡

6、是否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

7、托运人是否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

8、托运人是否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违规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9、托运人是否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确定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

10、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是否添加或者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11、托运人是否按照要求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标志

12、托运人是否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13、托运人是否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Baidu
map